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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統計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調查科(一)關於內政業務之調查、統計及應用事項。
(二)關於國際有關內政業務調查統計技術合作事項。
(三)關於內政統計標準之研訂事項。
(四)關於國民生命表之研編、發布及印行事項。
(五)關於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內政統計調查之聯繫、指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內政統計調查報告之發布及印行事項。
二、分析科(一)關於本部公務統計方案之研修訂事項。
(二)關於本部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增刪修訂事項。
(三)關於本部公務統計資料之稽催、審查、整理、編報及建檔事項。
(四)關於內政統計月報、年報之編撰及印行事項。
(五)關於內政公務統計資料分析、發布及提供事項。
(六)關於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統計方案之核備事項。
(七)關於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統計之稽核複查事項。
(八)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及發展計畫之研訂事項。
(九)關於地方政府辦理有關內政公務統計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編審科(一)關於內政統計指標之彙編事項。
(二)關於內政統計發展中、長程計畫之研訂及彙報事項。
(三)關於本處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內政統計書刊之編訂、出版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一般統計資料之蒐集、交換、建檔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內政統計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維護事項。
(七)關於內政統計資訊網路之建置及維護事項。
(八)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統計機構之設置、撤銷及其員額編制擬訂及修正之核轉事項。
(九)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統計人員派免、遷調、訓練及考核、獎懲之擬議、核轉或核定事項。
(十)關於本處印信之典守、文書之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國際內政統計事務之連繫及配合事項。
(十二)關於本部統計委員會之幕僚作業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之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內政業務之調查、統計及應用事項。
(二)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內政統計調查報告之發布及印行事項。
(三)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內政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增刪修訂事項。
(四)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內政公務統計資料之稽催、審查、整理、編報及建檔事項。
(五)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內政公務統計資料分析、發布及提供事項。
(六)關於地方政府辦理有關本部中部辦公室內政公務統計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七)關於內政統計資料庫中部辦公室網站之維護事項。
(八)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相關統計業務文書之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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