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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政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綜合規劃科(一)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應行向本處申報財產之受理、審核事項。
(二)關於受理申請查閱申報人財產資料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組織及員額編制之研擬及核轉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獎懲及訓練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五)關於本處年度工作計畫之策訂及檢討事項。
(六)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之核定、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處印信之典守及文書之收發處理事項。
(八)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查處維護科(一)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規劃、推動事項。
(二)關於本部洩密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部所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危害或破壞本部事件之預防事項。
(五)關於協助處理陳情及請願事項。
(六)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案件之發掘事項。
(七)關於檢舉本部及所屬機關員工不法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政風資料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三、預防貪瀆科(一)關於本部防貪工作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本部所屬機關防貪工作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本部政風督導小組秘書業務推動事項。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防貪法令之擬訂、核定或核轉事項。
(五)關於本部防貪法令之宣導事項。
(六)關於本部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七)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防貪工作推行成果彙編及陳報事項。
(八)關於本部防貪措施之研訂事項。
四、中部綜合科(一)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人員應行向本處申報財產之受理、審核及查閱事項。
(二)關於本科文書收發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政風人員年終考績、平時考核及獎懲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年度政風工作計畫之策劃、執行及檢討事項。
(五)關於本部所屬社政、地政機關之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之核定、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洩密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八)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九)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十)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稽核易滋弊端業務事項。
(十二)關於政風資料之蒐集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防貪法令之擬訂、核定或核轉事項。
(十四)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防貪法令之宣導事項。
(十五)關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地政機關執行本部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情形之彙整。
(十六)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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