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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人事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編制任免科(一)關於組織編制員額之核擬及評鑑事項。
(二)關於職務之設置及歸系事項。
(三)關於職務之異動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職員派免及遷調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聘僱人員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銓敘及任命案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考試及格分發案件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職員到職、交代及俸級之簽擬事項。
(九)關於職員試用學習期滿成績審查之核轉事項。
(十)關於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所屬人事機構之設置、撤銷及其員額編制之規劃、調整事項。
(十二)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事項。
(十三)關於分層負責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印信申請製(換)及繳銷事宜。
(十五)關於本處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考核訓練科(一)關於職員考績之籌辦事項。
(二)關於職員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職員勤惰品德之考查事項。
(四)關於職員加班及差假案件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職員訓練、進修、考察事項。
(六)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職員出國(含赴大陸地區)案件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本部各種慶典及其他團體活動之籌辦事項。
(八)關於本部員工文康活動之規劃事項。
(九)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人事人員之訓練、考績、考核、獎懲事項。
(十)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參與及建議制度之推動事項。
(十一)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項獎章、勳章之核發及績優、模範公務人員之擬辦事項。
(十二)關於本部職員申訴案件之受理事項。
(十三)關於本部識別證之換發事項。
三、退休福利科(一)關於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擬辦或審核事項。
(二)關於薪給待遇依規定標準之核支事項。
(三)關於員工各種補助費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險、退休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人事表冊之編造、查催及審核事項。
(七)關於職員錄之編印、交換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職員之資歷及各種身分證明事項。
(九)關於職員離職事項。
(十)關於本處印信之典守、文書之收發、繕校及檔案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部員工慶生之擬辦事項。
(十二)關於本部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擬辦事項。
(十三)關於本部退休人員各項給與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總統府來賓證、行政院職員證、公務證之領發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機關組織編制員額及評鑑案件之擬辦。
(二)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務之設置及歸系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務之異動及管理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機關職員任免及遷調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機關聘僱人員計畫案件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機關任用計畫、考試分發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交代、到職、俸級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機關任用、任命動態,送審、復審及試用學習期滿成績審查等案件之擬辦事項。
(九)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機關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機關職員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一)關於中部辦公室人員職名章及社政機關印信申請製(換)及繳銷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機關分層負責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第五科(一)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考績、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勤惰品德之考查、加班及差假案件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機關、學校職員訓練、進修、考察及出國案件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中部辦公室各種慶典、其他團體活動及員工文康活動之規劃事項。
(五)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機關、學校人事人員之訓練、考績、考核、獎懲事項。
(六)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社政機關、學校參與及建議制度之推動事項。
(七)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擬辦或審核事項。
(八)關於中部辦公室薪給待遇依規定標準之核支及各種補助費之審查事項。
(九)關於中部辦公室公務人員保險、退休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福利互助結算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中部辦公室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保管及表冊之編造、查催、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錄之編印、交換、保管及職員之資歷、各種身分證明事項。
(十二)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之離職及交代之核辦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印信之典守、文書之收發、繕校及檔案之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中部辦公室員工慶生之籌辦事項。
(十五)關於中部辦公室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及退休人員各項給與之審核事項。
六、第六科(一)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地政機關組織編制員額之核擬事項。
(二)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務之設置、異動及歸系事項。
(三)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派免、遷調、銓敘及任命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及約聘僱人員福利待遇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地政機關申請考試及格分發、試用學習期滿成績審查案件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中部辦公室分層負責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考績之籌辦事項。
(八)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九)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加班、差假之審核及勤惰品德之考查事項。
(十)關於中部辦公室及所屬地政機關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含赴大陸地區)案件事項。
(十一)關於中部辦公室各種慶典、文康活動及其他團體活動之籌辦事項。
(十二)關於中部辦公室職員退休、撫卹之擬辦事項。
(十三)關於中部辦公室薪給待遇依規定標準之核支及各種補助費之審查事項。
(十四)關於中部辦公室公務人員保險、退休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福利互助之擬辦事項。
(十五)關於中部辦公室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保管及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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