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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戶政司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戶籍行政科(一)關於戶籍行政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戶籍調查登記事項。
(三)關於姓名使用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國民身分證事項。
(五)關於戶籍資料之整理、運用及供應事項。
(六)關於本司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二、國籍行政科(一)關於國籍行政之規劃及實施事項。
(二)關於國籍法公約事項。
(三)關於國籍變更案件核辦事項。
(四)關於國籍變更資料之整理、運用及統計事項。
(五)關於國籍證明書核發事項。
(六)關於僑居國外國人調查登記事項。
三、戶口調查科(一)關於戶口調查之規劃、實施及調查報告之編撰事項。
(二)關於戶籍人口統計之規劃、整理、製表及編撰事項。
(三)關於人口統計報、刊之編撰事項。
(四)關於戶籍人口統計資料之供應事項。
(五)關於人口統計之國際技術合作事項。
四、人口政策科(一)關於本部人口政策之統籌規劃事項。
(二)關於家庭計畫之協辦及聯繫事項。
(三)關於優生保健之聯繫事項。
(四)關於移民之規劃及實施事項。
(五)關於戶口普查及戶籍人口統計資料之研究分析事項。
(六)關於人口問題研究分析事項。
(七)關於國際人口問題技術合作事項。
五、戶籍作業科(一)關於戶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建置、維護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地方政府執行戶政業務電子作業之輔導及績效查核事項。
(三)關於戶政資訊集中處理及供應事項。
(四)關於戶政資訊系統與其他機關應用系統連結事項。
(五)關於戶政業務電子作業之研究發展、系統規範與作業手冊審訂及有關教育訓練事項。
(六)其他有關戶政業務電子作業事項。
六、戶政人員培訓科(一)戶政人員教育訓練、講習及研討事項。
(二)戶政為民服務及辦公廳舍改善事項。
(三)稱謂、出生別、出生地與不涉及親子、收養、婚姻關係之戶籍登記、更正及補填案件。
(四)戶籍登記與申請書格式、保存年限及記事例事項。
(五)戶口校正及戶籍巡迴查對事項。
(六)戶政法令函釋整理及彙編(含網路資料更新)及現行國民身分證空白證印製事項。
(七)督導縣(市)政府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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