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對社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一、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之業務,具有重大貢獻。二、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三、對其他有關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