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中心設下列課、室、隊:一、企劃課。二、控制測量課。三、地籍測量課。四、地籍圖重測課。五、地形及海洋測量課。六、測繪資訊課。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會計室。十、政風室。十一、北區第一測量隊。十二、北區第二測量隊。十三、中區測量隊。十四、南區第一測量隊。十五、南區第二測量隊。十六、東區測量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