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組職掌如下:一、緊急救護體系之推動與建立及救護勤務之規劃、研究、管理、督導事項。
二、救護隊設置之研究、規劃事項。
三、各級消防機關救護人員與救護車輛、裝備器材之管理、督導事項。
四、緊急救護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五、緊急傷病患救護與特殊疾病救助模式之建立及推動事項。
六、緊急救護技術之指導事項。
七、與衛生機關醫療機構間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系統之配合推動、建立事項。
九、緊急醫療救護區之配合劃定研擬事項。
十、緊急醫療救護諮詢業務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一、空中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緊急救護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