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隊(以下簡稱各單位):一、綜合企劃組。二、災害管理組。三、火災預防組。四、危險物品管理組。五、災害搶救組。六、緊急救護組。七、火災調查組。八、民力運用組。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十、秘書室。十一、人事室。十二、主計室。十三、政風室。十四、特種搜救隊。十五、訓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