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秘書室職掌如下:一、印信典守事項。二、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事項。三、檔案法規定有關檔案管理事項。四、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出納、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舍、工友之管理事項。五、本署各單位研擬、修正或廢止法律、法規命令之諮商事項。六、本署法令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七、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八、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事項。九、消防服制與消防人員配階之規劃、督導及本署制服之製發、管理事項。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