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處設下列課、室、隊:一、市地重劃工程課。二、農地重劃工程課。三、鄉村更新建設課。四、測量工程課。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會計室。八、政風室。九、北區第一開發隊。十、北區第二開發隊。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