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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之身分規定如下:一、佃農委員:承租私有耕地之佃農。
二、自耕農委員:耕作自有耕地之自耕農。
三、地主委員:自有耕地出租他人耕作之地主。
前項第一款佃農委員及第三款地主委員,以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當事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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