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四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