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其議決,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