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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主任五人,警正,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警正;編審二人,技正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長六人至十二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警佐,其中五人得列警正,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四人至八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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