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四人,其中一人得列警正或警監,九人至二十二人,得列警正,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得列警佐或警正,餘警佐。
本校各科、班及分部各置主任一人,由教授、副教授或警正以上教官兼任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