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二、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保育、研究及史蹟保護。三、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推動。四、國家公園土地利用規劃及經營管理。五、國家公園事業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六、國家公園設施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七、其他劃定區內國家公園法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