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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被付懲戒之建築師在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調查程序中如認有必要時,得經決議先予停止執行業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被付懲戒之建築師並執行之。
停止執行業務之建築師,經審查決議,認為不應停止執行業務時,應即准許其繼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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