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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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