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