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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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