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字號、住所或居所。二、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所屬經紀業之名稱、營業處所。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四、出席委員姓名。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六、不服懲戒決定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指護照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