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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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