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會對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案,應於審議決定後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獎懲者、被獎懲者所屬經紀業、原核發經紀人員證書之主管機關及提送獎懲之機關、團體或人員。前項獎勵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刊載於各該政府公報,並函送其轄內之同業公會;懲戒決定應於確定後,依上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