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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主任委員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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