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