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之事務所名稱、地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主任委員簽名、蓋章。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為外國人者,指護照號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