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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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