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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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