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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開會得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
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異議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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