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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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