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分別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