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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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