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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廠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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