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臺掌理下列事項: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務。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三、節目之企劃、研究、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四、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五、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六、其他有關警政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