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民用航空事業設施之防護。二、機場民用航空器之安全防護。三、機場區域之犯罪偵防、安全秩序維護及管制。四、機場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五、搭乘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旅客、機員及其攜帶物件之安全檢查。六、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貨物之安全檢查。七、機場區域緊急事故或災害防救之協助。八、執行及監督航空站民用航空保安事宜,防制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及民用航空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九、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