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中心置專門委員、技正、科長、專員、技士、科員、辦事員、書記,其工作人員由本部現有總員額內調充之。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酌用聘僱人員辦理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式設計、資料處理、資料登錄及管理等工作。第一項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