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地政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土地測量、登記及測量人員之管理事項。二、關於規定地價、土地改良物估價之管理事項。三、關於平均地權政策之督導、實施事項。四、關於地權調整之規劃、督導事項。五、關於土地重劃之策劃、督導事項。六、關於土地徵收、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管理事項。七、關於土地租賃、管理及扶植自耕農事項。八、關於土地使用之編定及督導事項。九、關於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十、關於水陸地圖及標準地名之審議、釐訂事項。十一、關於其他地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