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受理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後依左列程序處理之:一、通知原懲戒機關檢卷答辯。二、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答辯,逾期未答辯者,得逕為懲戒之決定。三、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四、分配委員會審查,擬定審查意見。五、提付委員會議審議。六、製作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