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審核、督導及考核。三、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開發工程測量、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督導及考核。四、非工程專業機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履約管理。五、鄉村更新與改善相關法令之研擬、相關政策之擬訂、計畫之核定、督導及管考。六、其他有關土地重劃、鄉村更新及改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