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消費者保護事務及相關法制研究、保障消費者權益、扶植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推動其他與消費者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許可之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