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調解委員會應有委員合計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得由主席指定調解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解: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