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一、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二、企業經營者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三、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四、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所定之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