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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申請調解委員會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於申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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