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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經到場當事人一方請求或調解委員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解決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前項解決方案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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