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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同一消費爭議事件之調解申請人數超過五人以上,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一人至三人出席調解委員會。
未選定當事人,而調解委員會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請其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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