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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基金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理下列事項: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關事宜,由委員會定之。
委員會決議作成第一項決議後,應於三個月內將作成決議之報告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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