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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基金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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