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基金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國庫依前項規定承受本基金之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