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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
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
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
四、侵吞保防經費者。
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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