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過:一、保防組織部署不周,因而發生事故者。二、對洩漏國家機密事件,未能適切處理者。三、本機關有關保密防諜事項,應報告而不報告者。四、本機關安全發生危險,怠予防護者。五、濫用職權處理案件者。六、處理保防人事或保防經費,違反法令規定者。七、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者。